汕头大学本科国际交流生管理办法
为丰富学生学习经验,拓展学生国际视野,促进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规范本科交流生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国际交流生界定和学习形式
第一条 国际交流生是指按有关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从我校派出到国外(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或接收国外(境外)合作院校到我校交流学习的学生。
第二条 与合作院校签署的各类交流学习协议均应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作为后续教务管理的依据。凡未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的项目,一律不纳入学校教务管理。
不需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项目(含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竞赛等短期项目)也应同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作为学校数据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交流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联合培养(2+2、3+1)、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竞赛项目等。
第四条 课程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为 1-2 个学期,其它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交流期满须按时返校。
第五条 交流生相关的课程学习须与导师、系主任讨论后确定。
第二章 派出交流生学籍管理
第六条 交流生按对方学校的规定日期内到对方学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第七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如果出现违纪问题将按我校的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须按学校规定注册时间返校注册,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培养计划,必须提出申请,并按照实际情况的要求完成交流学校和本校学习和学籍部门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三章 派出交流生课程修读及认定
第十条 联合培养(2+2,3+1 等形式)且已签订培养协议的专业,应在学生申请之前,制定联合培养方案,并报送教务处审批备案。未在交流学习前提交联合培养方案者,不予以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联合培养方案按培养双方学校(机构)协议中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我校专业培养目标和标准,由相关学院会同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制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当。
第十一条 申请其他形式短期交流学习的学生,应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安排交流学习计划。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交流学习结束一学期内,提出课程成绩认定和登记申请。并由专业负责修订其课程计划,经院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课程,课程名称和成绩等信息按原始记录进行登记。非联合学位培养的短期交流形式,将根据所修读课程学时,认定课程转换学分。认定的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为:一般 40-50 小时左右课内外总学习量(约等于 12-18 学时课内学习量),计算 1 个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认定程序
1.提出课程认定申请的学生,需提交以下材料,并由所在院系审查:
(1)汕头大学本科交换生课程认定申请表一份;
(2)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所修课程介绍或教学大纲一份(内容需含课程培养目标、学分、学时、教学内容和考核办法);
(4)交换学校关于学分计算办法的文件(提供可资验证的材料,如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或人员签字、学校正式印刷品、学校网站等)
2.院系将审查后的申请材料提交学校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保留审核文件原件,更新相应的学分制管理信息,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学生和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办。
第四章 接收交流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接收交流生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审批,并向教务处提供交流生相关的学籍、交流专业、交流期限等信息,作为后续教务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外校交流生至我校就读,应在我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我校根据双方协议安排交流生的住宿,并负责办理校园卡、学生证、图书证等。
第十七条 外校交流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
第十八条 各相关院系必须按时提交我校接收交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等;接收交流生的成绩单由我校教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章 交流生的缴费
第十九条 我校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学生在国外院校就读时应缴纳在本校的学费;其它交流项目(三个月以上)学生可凭外方高校交纳学费的发票(或证明)免交(退还)相应学期汕头大学学费。
第二十条 外校交流生应按照两校协议及我校相关规定按时向我校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